新北市榮富國小志願服務工作實施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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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.03.07擬定 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107.06.05修定 
壹、依據 
志願服務法第六條辦理暨本校志工服務團組織章程。 
貳、目的 
為建立榮富國小(以下簡稱本校)志願服務體系,促使學生家長及社區熱心人士利用閒暇之餘,參與學校舉辦的多元教育活動,發揮 「助人為快樂之本」的崇高理念,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,提升學校優質辦學為目的。 
參、組織 
一、志工督導人員由輔導處主任擔任。 
二、志工大隊長1人,其任期為1年,連選得連任;富服務奉獻熱忱、曾任志工組長2年以上(含)者具候選資格。大隊長在每年6月組長會議中,由志工組長票選後,於新學年之9月志工大會追認之。 
三、志工副隊長2~3人,由志工大隊長延聘之。 
四、志工大隊長、副隊長任期由該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。 
五、選出之志工大隊長因故無法擔任該職,經正式提出並由志工組長會議議決後,得由該志工副隊長擔任之。 
六、志工隊依工作需要分設若干組,設組長一人,由組員推選之,負責協調志工任務分配,團康聯誼、文書…等事宜 
肆、執行內容 
一、教務處: 
圖書室志工:協助圖書室辦理師生借還書及相關事宜。 
植物園志工:協助植物園、蝴蝶園園藝花圃整理等相關工作 
二、學務處: 
導護志工:協助學生上學及放學時的秩序維護及交通指揮。 
健康中心志工:協助健康中心進行兒童保健之相關事宜。 
資源回收志工:協助學生資源回收工作。 
學務處志工:協助學務處活動與體育器材借還與保管之相關事宜。 
三、輔導室: 
認輔志工:注音符號補救教學與高關懷學生陪伴成長。 
好話媽媽:於晨光時間將故事、團康、角色扮演融入生命教育中。 
歡樂ABC:於晨光時間將英語繪本、英語歌曲融入品格與生命教育。 
中文故事:於晨光時間將繪本故事融入品格與生命教育。 
輔導室志工:協助榮譽卡登錄、資料發放與輔導室活動等。 
四、總務處 
總務處志工:協助職工修繕、校園美化綠化等事宜。 
伍、志工招募與報名注意事項: 
一、志工於每年9月份招募新志工,另得視需求狀況臨時招募。 
二、志工在報名時需選填1組為主要服務組別,其填寫之主要組別需要有實際職勤績效,若有餘力可再選填跨組服務之組別,相關福利及宣導事項都以主要服務組別為主。 
三、志工服務之各小組皆有服務人數之限制,額滿後就不再招募。 
四、報名加入為學校志工後,需於該年度申請核發榮富國小志工識別證。 
陸、服務管理 
一、每學年應召開一次志工大會,由志工大隊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各志工均應出席;並得提出有關建設性、改造性之建議,由大會討論並做成決議。本會議得邀請校長、相關處室主任及家長會會長列席。 
二、本隊隊長、副隊長、志工督導及各組組長應參加每月隊務會議1次,當月不克出席,應自覓代理人出席會議;會議由志工大隊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。會議中,志工組長均應出席並提出各組工作執行情形報告;本會議得邀請校長、相關處室主任及家長會會長列席。 
三、有關志工於本校服務年資之計算: 
1. 
服務時數依志工簽到及服務事實,每學期由各組組長彙整至輔導室交由資料組長核章發放。 
2. 
志工服務若中斷,若2年內則續累計年資,超過2年年資須重新計算。 
柒、服務知能 
一、參與本校志工隊志工,依志願服務法,得應參加基礎訓練6小時及特殊訓練6小時,始能申請志願服務紀錄手冊,成為新北市志工,享有新北市志工之福利。 
二、本校志工隊志工組長,依志願服務法,得應協助及叮嚀新進志工,參與該年度志工大會,並取得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時數規定。 
捌、志工之權利義務: 
一、志工應有以下權利: 
1.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 
2.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 
3.依規定參加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。 
4.辦理本校圖書借閱及校內教學器材之借用。 
5.參與親職講座及志工研習。 
6.每學期服務時數滿12小時者, 
(1)方可列入榮富志工年資採計 
(2)參加志工旅遊、志工餐會等但須依家長會年度經費許可辦理。 
二、志工應有以下義務: 
1.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 
2.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 
3.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 
4.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。 
5.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。 
6.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 
7.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 
玖、志工之待遇: 
志工應屬無給職,並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 
壹拾、志工之管理及輔導: 
一、志工服勤時間必須簽到退(附排班表)。 
二、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,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、服務態度、服務項目、優良事蹟等事宜,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。 
三、對於依志願服務法完成教育訓練從事志願服務之志工,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,並給予登錄服務時數。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;有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,應予糾正並註記,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,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,紀錄冊應繼續使用,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,志工得申請補發。 
四、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、志工姓名、照片、發給服務證之單位、編號等,由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。 
五、紀錄冊之管理依照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(九○)內中社第九○七四七七七號函頒『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』辦理。 
壹拾壹、志工之考核: 
一、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。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,應選拔楷模加以獎勵;對不適任之志工,得收回服務證,並註銷證號。 
二、志工依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,由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。 
壹拾貳、志工之獎勵: 
一、志願服務年資滿1年,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,得向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。 
二、協助志工申請內政部志願服務獎勵暨榮譽卡之申請,以及相關單位獎勵事項。 
壹拾參、經費: 
本隊所需經費應於學年初向家長會提出年度預算計劃案,經家長會通過後執行。 
壹拾肆、本計畫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個月內,應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 
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與志願服務特殊訓練 
一、  
基礎訓練---6小時 
1.台北e大學習網(https://elearning.taipei/mpage/) 
二、  
特殊訓練---本校所辦6小時研習 
三、  
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: 
1.  
志工接受之基礎訓練6小時(檢附台北e大學習證明影本一張) 
2.  
特殊訓練6小時研習條 
3.  
一吋相片一張(背面請寫團名及姓名) 
至輔導室資料組辦理,持有紀錄冊者始享有志工服務法所保障之相關權益。 
新北市教育類志工申請「志願服務榮譽卡」作業規定 
一、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: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,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,得申請之。 
     檢附之文件: 
     初領 
1.   照片:1吋半身照片1張。 
2.   身分證正面影本(以便確認身分證字號之正確性) 
3.   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:務必影印清晰,可供辨識 
4.   研習時數不得採計。 
換證者 
     申請資格:(二者缺一不可) 
1.   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。 
2.   志工繼續服務年資滿3年,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。 
(時數採計期間為自榮譽卡到期日回溯3年至申請日止) 
例如:若榮譽卡到期日為106年5月31日,時數採計期間 
即為103年6月1日至申請日。 
  103/02/01-106/06/30   44小時 44小時 / 5個月 * 1個月
=11 小時 
(103/6/1-103/6/30時數採計法) 
二、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: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 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,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。 
三、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檢具第一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。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。 
【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志工執勤保險】 
ä如需申請理賠時,請洽輔導室資料組。 
    教育業務志工保險: 
    得標廠商: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
 服務窗口:何彥良
0936087333 
   交通導護業務志工保險: 
   得標廠商: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
   服務窗口:呂伯凱
2257-6455分機291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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